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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土保持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05-22  作者:佚名  来源: 广东省水利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广东省水土保持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Society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缩写为GDSSWC。

  第二条本会是由广东省从事水土保持工作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水土保持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我省水土保持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职业道德。团结广大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促进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的创新、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水土保持科技与市场的结合,实施环境与生态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建设和谐社会、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贡献。

  第五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水利厅。本会接收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六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业委员会、分会等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本会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116号广东水利大厦,邮政编码:510635。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八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水土保持学术交流活动和科技考察活动,开展与境内外民间水土保持组织的科技合作和交流。

  (二)研究和推广水土保持先进技术,普及水土保持科技知识。

  (三)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学术刊物、技术专著与科普读物及相关的音像制品,按规定开展优秀科技项目、论文与书刊的评选活动。

  (四)开展水土保持技术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举办科技讲座及科技展览等相关活动。

  (五)开展科技中介业务,进行水土保持科技项目的评估与论证,水土保持项目技术咨询,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称及资格评定,科技文献编纂与技术标准的编审等工作。

  (六)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水土保持科技政策、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为各级决策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举荐科学技术人才,按规定表彰与奖励在水土保持科技活动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团体和个人。

  (八)为会员和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服务,反映会员的正当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学科的学风建设,做好行业自律。

  以上业务活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明确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九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本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初级)的水土保持或相关学科的科技人员和从业人员;

  (二)获得硕士学位(含硕士)一年以上的水土保持或相关学科的科技人员;

  (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并具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的科技工作者或管理人员;

  (四)关心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和热心水土保持事业的社会人士。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

  (二)从事水土保持及相关专业的科研、教学、生产、管理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的,由该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个人会员的,须由本会一名会员介绍或其所在单位推荐,并由本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个人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单位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二)优先取得本会提供学术资料;

  (三)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项目论证和技术咨询等其他服务;

  (四)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及国内外学术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个人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单位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一条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兼任包括负责人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3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

  第二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与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一致。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业内公认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和声誉;

  能够积极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表决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一)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理事长授权的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七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

  第三十八条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理事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九条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经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并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四十三条需要本会理事长做出决定而本会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热心学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理事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六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兼任法定代表人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八条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或业务主管单位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十条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一条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广东省水土保持学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由若干专兼职人员组成。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供理事会和监事查阅。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五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由本会相关专业的个人会员组成。本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

  各分支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五十三条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本会收入来源于:

  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或承接政府委托技术业务的报酬;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助与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第五十六条本会费标准如下:

  根据团体会员的资质、出任学会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等情况确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1)副理事长单位,5000元/年;

  (2)常务理事单位,4000元/年;

  (3)理事单位,3000元/年;

  (4)其他单位会员,2000元/年。

  第五十七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九条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执行。非专职人员的劳务报酬,参照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一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二条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会计年度。

  第六十五条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理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六条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理事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七条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八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支持开展党建工作,将党建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十九条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时,及时申请建立并开展党的活动;尚未达到建立党组织条件时,支持通过与其他全省性社会组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指导,或以先行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方式开展党群工作,并做好联系职工群众、培养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等工作,积极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七十条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紧紧围绕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赋予的基本任务和重点任务开展工作,保证本会正确政治方向。

  第七十一条在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时,本会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办理党组织的变更或撤销手续,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二条本会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并加强对本会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对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督促其及时建立党组织。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列席本会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四条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修改草案经2020年9月23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八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原文链接:http://slt.gd.gov.cn/stbc_8738/content/post_32885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