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264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桂水函〔2022〕167号)
发布时间:2022-07-22 作者:佚名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韦兰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调整市辖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中央和自治区资金补助比例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河流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桂财建〔2011〕269号)第十三条规定“对市级(含市辖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中央和自治区按批复的概算总投资的80%给予补助,剩余的20%部分,由市级财政解决”。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精神,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目前我区在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的情况下,中央和自治区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支持力度已达到全国较高水平。
根据近期水利部关于高质量推进中小河流系统治理工作要求,下一步中小河流治理需坚持系统观念,以流域为单元推进中小河流系统治理,达到“治理一条、见效一条”。按此要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治理范围、治理方式、建设内容、投资安排等均发生较大变化,我厅将积极商自治区财政厅进一步研究逐步提高市辖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中央和自治区资金补助比例的可能性,以减轻地方财政压力;同时一如既往支持来宾市兴宾区加快中小河流项目建设,加强服务指导,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争取及早发挥工程效益,造福地方百姓。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2年6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slt.gxzf.gov.cn/zwgk/zfxxgk/xxgknr/ztfl/jyta/t127929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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