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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姜某擅自从事影响河势稳定活动案

发布时间:2024-05-28  作者:佚名  来源: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行政处罚机关:佳木斯市水务局
当事人:姜某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佳木斯市四丰山风景区管理站报送佳木斯市水政监察支队违法建筑案一起。佳木斯市水政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到四丰山水库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在四丰山水库湖心岛上有多处建筑物及构筑物,执行人员进行了现场照像、制作现场查检笔录等取证工作。经调查姜某于1996年9月24日与佳木斯市四丰水库管理站签定租凭协议书,租凭佳木斯市四丰山水库中心岛(以下称湖心岛)土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左右,租凭期限为35年,用以从事经营活动,多处建筑物及构建物均由姜洪峰所建。经向佳木斯市公证处、佳木斯市国土资源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政府、佳木斯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等有关单位核实,姜某有产权建筑面积为:1143平方米(其中:私房所有权证面积为520平方米,公房所有权证面积为623平方米。)无产权建筑面积达1676平方米。因四丰山水库湖心岛姜某违建地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经市水务局局长、市水务局法制部门、市水政监察支队领导同意并签批,并经市水务局重大水事违法案件审委会审议同意对姜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1676平方米无产权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调查取证,进行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2019年4月5日,佳木斯市水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向姜某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2019年6月17日,经《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协调会议纪要》(佳秘调字〔2019〕9号),确定关于四丰山风景区整治工作事宜由市水务局提出代履行申请,郊区城管局负责,立即依法拆除景区内违章建筑,拆除后由市水务局负责清理场地。2019年7月佳木斯市郊区专管局对姜某在四丰山水库湖心岛的违建物进行了强拆,该案于2019年12月13日做结案处理。

  【案件评析】

  2018年《水利部印发关于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河湖〔2018〕243号,总体要求中提到将“清四乱”专项行动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全面推动河长制的重点工作。“清四乱”中之一“乱建”是指违法违规建设涉河项目,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问题。要求各地对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分类整治,对1988年《河道管理条例》出台后、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不按审查同意的位置和界限建设的涉河项目,应认定为违法建设项目,列入整治清单,分类予以拆除、取缔或整改;其中,位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清理整治。

  2019年8月1日姜某向佳木斯市水务局申请信息公开。佳木斯市水务局以《佳木斯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佳水公复〔2019〕4号正式答复说明。2019年12月5日姜洪峰向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裁定被告佳木斯市水务局系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开展“清四乱”专项行动,依据上述文件,该案系政策调整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驳回诉讼。姜某继续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终审裁定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该案中,佳木斯市水务局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适当,应诉举证准确恰当,为深入开展河湖“清四乱”工作提供了借鉴。

  


原文链接:http://slt.xizang.gov.cn/slxw/fzxc/202308/t20230831_3736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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