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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种情形!用水权交易负面清单→

发布时间:2025-10-23  作者:佚名  来源: 贵州省水利厅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水权制度建设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用水权交易监管,维护用水权交易市场良好秩序,近日,水利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用水权交易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列出了10种禁止或不得开展用水权交易的情形。

  1.用水权归属尚不明确的区域、取用水户、灌区内灌溉用水户和公共供水管网内用户,不得作为转让方开展相应水源的用水权交易。

  2.区域拟交易水量超过可用水量结余的,取用水户拟交易水量超过节约的取水权或有偿获得的取水权结余的,灌区内灌溉用水户和公共供水管网内用户拟交易水量超过用水权结余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禁止作为转让方开展相应水源的用水权交易。

  3.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等违规取用水行为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取用水户,禁止作为转让方开展取水权交易。

  4.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淘汰类的建设项目,相关取用水户禁止作为受让方开展取水权交易。

  5.不符合节水有关规定要求的或者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取用水户,禁止作为受让方开展取水权交易。

  6.拟交易双方因不具备天然或人工水力联系造成受让方无法使用转让方用水权的,不得开展用水权交易。

  7.拟交易双方监测计量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影响用水权交易水量交割与核算的,禁止开展用水权交易。

  8.在取用水领域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失信行为,且被列为取用水严重失信主体的取用水户,在未完成信用修复前,禁止开展取水权交易。

  9.挤占居民生活用水、农田灌溉合理用水、河湖基本生态用水的,造成或加剧地下水超采的,以及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禁止开展用水权交易。

  10.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禁止的其他情形。

  通知强调,对列入负面清单的情形,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严禁开展相关交易。对负面清单之外的情形,鼓励开展交易,加大支持力度,简化行政程序,稳定市场预期。

  

  

编辑丨许蔓一审丨潘希来  二审丨李正兵编审|冉  军来源|中国水利
原文链接:http://mwr.guizhou.gov.cn/gzdt/slyw/202510/t20251020_88708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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